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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立遺囑~您想要為自己身後財產預先做安排嗎?(作者:吳育芬公證人) 台北遺囑律師

隨著時代的進步,觀念亦趨開放,預立遺囑不再被認為代表著不好的預兆,相反的,多數人認為可以對自己的身後事預為安排,預立遺囑,不僅讓自己安心,也較能避免日後繼承人為了爭產而傷和氣,更是留給繼承人的一個禮物。

由於遺囑內容大都與遺產的分配相關,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,也無法再確認遺囑人(即被繼承人)的真正意思為何,因此民法對於遺囑的作成方式有嚴格的規定,也只有依照民法規定所做成的遺囑,才是法律上有效的遺囑。

民法上規定的遺囑方式包含下列五種:

1、自書遺囑(遺囑人自己寫)

2、代筆遺囑(找見證人寫)

3、公證遺囑(找公證人寫)

4、密封遺囑(遺囑人自己寫或是找別人寫,然後向公證人提出)

5、口授遺囑(只有在生命危急,不能用上述4種方式作成遺囑時才可用口授方式)

常見的作成遺囑方式為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,作成的方式有什麼不同,可以參考下列表格內容~

*如有需要,公證人亦可前往醫院辦理遺囑~

遺囑諮詢及相關公認證服務,

歡迎來電洽詢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

02-25466123

 

自書遺囑

代筆遺囑

公證遺囑

見證人數

不須見證人

3人以上

2人以上

遺囑內容由誰書寫

遺囑人親自書寫

見證人中之一人書寫

公證人書寫

在遺囑上簽名之位置與人員

遺囑人於遺囑末簽名

遺囑人及3位見證人於遺囑末簽名

遺囑人、2位見證人及公證人於遺囑末簽名

記明立遺囑時間

遺囑人記明

代筆人記明

公證人記明

宣讀講解遺囑

不須

見證人中之一人宣讀講解

公證人宣讀講解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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