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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31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35條、第136條、第240條與第241條。
甲前於民國108年12月1日4時55分許,駕駛車號00-0000號白色自用小客車並搭載不知情之友人乙,行經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0號MUSE夜店前某處,見警察在該處設置攔檢點
阿白在交友平台認識一個大學女生,聊得很開心,後來就開始以「老公」、「老婆」相稱,沒多久,該女開始以母親急需開刀需要手術費,以及自己沒錢繳學費等理由,要阿白轉帳一筆現金幫她。
甲在路上逛街,突然經A、B兩名女子攔下邀請進入某美妝店面,在一陣鼓吹及介紹下,甲試用保養品後立即簽約購買高額保養療程,並將購買之保養品全數留置店內供後續療程使用。